[工会业务]工资集体协商
2016-12-13
一、办理条件
注册地在朝阳区辖区内并且经营地在望京街道辖区内的望京街道总工会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报望京街道总工会,由其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理备案。
二、文件依据
1、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2、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
1、《单位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或《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2、《集体合同》文本;
3、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集体合同决议;
4、职工方代表资格认定书。
5、企业方代表资格认定书。(联合工会推选企业首席代表确认书)。
6、双方首席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的,应分别出具委托书;
7、集体协商要约书和回应书。
8、《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工会章)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非法人单位应提交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申请材料均须使用A4纸,不得使用废纸。每份材料上都要根据要求加盖相应公章,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2、申请材料中同一事项的表述内容(如日期、人数、首席代表名字、职工代表大会等)须前后一致;
3、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4、集体合同文本等相关申请材料1页以上的,应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5、以上材料须提交一式四份。
四、办理提示
1、集体合同职工方协商代表 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组建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2、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3、双方协商代表 应经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合同协商。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在三至十人以内,并在备注栏注明已确定的各方首席代表一名。
4、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按相关文件要求,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确认后签字并盖章。
5、集体合同应该自双方首席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望京街道总工会,由望京街道总工会报朝阳区劳动局备案。